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A供应商称,中标人C供应商提供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虚假材料。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要求C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C供应商在书面说明中就证书取得情况进行说明,并附某宝体系认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宝公司)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C供应商委托其认证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合法有效。财政部门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函请求协助调查:某宝公司是否已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答复,某宝公司不是经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其颁发的认证证书无效。随后,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C供应商提供无效证书的主张成立,但C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主张缺乏依据。扣除C供应商证书得分后,C供应商仍然为第一名,不影响采购结果,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A供应商不服投诉处理决定,经行政复议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一、二审,终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驳回A供应商诉讼请求的判决。终审法院认为,相关证明材料可证实C供应商提交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确为某宝公司颁发,某宝公司系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其颁发的认证证书无效。但是,暂无证据证明C供应商存在对认证证书进行变造、伪造或者篡改等行为。故财政部门认定C供应商提供无效证书的主张成立,但C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主张缺乏依据,并根据涉案项目招标文件扣除C供应商相应评审项目分数,已依法履行监管法定职责,并无不当。
问题引出
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被行业部门认定为无效的认证证书,能否认定为“虚假材料”?
专家点评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按照采购文件中评审办法的要求,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在评审时才能得到相应的分值。本案例中,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交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系未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的,应当认定为无效证书,不应该给予相应分值。因此,财政部门认定C供应商提供无效证书的主张成立并无不妥。但是,无效证书不等于是虚假材料。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例中,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交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载明是某宝公司颁发的,财政部门通过对供应商、某宝公司的调查,也印证了该供应商提供的上述证书确系某宝公司颁发的,且无证据证明供应商存在对认证证书进行变造、伪造或者篡改等行为。因此,基于现有证据,财政部门不能认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故而不能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供应商中标结果无效。